管理办法及办理依据 1、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第4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年第3号令) 2、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3、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4、北京市商务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授权办理上述非企业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的初审手续。
非企业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 2、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4、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