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大陆设立代表处或外资企业,其中注册代表处所需时间和费用应为最少的,但代表处有不能开展盈利性业务活动,驻在期限短,经常需要办理代表处延期手续等不足。如果代表处没要按要求进行相关年审延期等手续,那有何结果呢: 根据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九条 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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