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代表处有权签字人的问题经常有人问到,很多人把代表处有权签字人和首席代表弄混淆,以下结合一个案例来说明。 2012年成立新加坡公司,董事2名,A和B。 2013年设立驻北京代表处,A为代表处有权签字人,B为首席代表。 2014年上半年,新加坡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及公司董事,A卸任董事一职,新加坡公司董事仅为B。 2014年7月代表处年度报告文件递交被拒,被告知需办理新加坡公司地址变更,再递交年检文件。现公司存续证明文件已由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问年检报告和地址变更申请文件分别由谁来签字?是:现有新加坡公司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代B,还是原有权签字人现已卸任的新加坡董事A? 首先我们要明确,有权签字人是境外母公司选举出来的人,他来签署所有关于代表处设立,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任免等文件。 本案例中,开始时A是有权签字人,后来他辞职了,那么应该重新任命新的有权签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