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您好,1.可以;2.请咨询商务委;3.请咨询商务委;4.可以,详见公司法 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第三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 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对在北京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北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宜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现有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