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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办理中国农行贷款的董事会决议公证认证

作者:sdcms 来源: 日期:2015/7/15 20:57:34 人气: 标签: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现有我司在办理农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时,农行根据有个条款: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请问对于这份贷款决议的文件怎么才能算具备法律效应呢?他们的答复:1、所有董事面签;2、这份决议的签名首先由投资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这份签字,然后拿中国驻投资所在国使馆认证,再拿回中国公证机关做公证后实施贷款。请问对于以上贷款的要求是否是农行的规定,还是有其他方法鉴定决议具备法律效应?另外我司的章程只是写明对于公司重大决议的事项,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那么我司出具的公司贷款业务的书面决议(含所有董事的签字及投资方公章),是否已经有效。需要对决议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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