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香港公司章程公证,必须在香港本地办理,而且应该由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手续,之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香港公司章程公证时,不能只单单公证章程,还必须和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一同办理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