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海外公司要在中国参与经济活动,通常国内的相应政府部门,一般那是工商,商务,法院等,都需要其办理海外公司的主体资格认证,由于中国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因此需要办理以下程序: 首先由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对有关文件公证(Notarization),然后交该国外交部确认这名公证人是该国有资格的公证人,这个程序称为认证(Apostille)。最后将上述的“公证”、“认证”好的文件交注册地所在的接收方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对注册地所在国外交部的“认证”文件的官员签名进行确认,这一个三级连锁确认程序称为“大使馆认证”(Embassy legalization)。 BVI,开曼,英国,美国等海外公司的文件都要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而对于香港公司,则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