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登记证》复印件; 4、代表备案:(1)变更批准文件;(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任免文件及新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5)由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代表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