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递交完备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变更名称:(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名称变更证明)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并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3)原《登记证》、《代表证》。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名称登记。
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介绍信及变更申请(加盖公章) 经办人雇员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递交完备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首代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外籍人员为护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变更表(加盖公章) 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 四、北京市地税局: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已帖印花税)、复印件(加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变更表(加盖公章) 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 五、统计局: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统计登记变更表(加盖公章) 原统计登记证正、副本 六、海关非贸物品管理中心: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介绍信及变更申请(加盖公章) 经办人雇员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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