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1)变更批准文件; (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及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凡属接替原首席代表的,应说明原首席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新任首席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代表证》原件及《登记证》原件; (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