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驻在期限:
(1)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上述证明外国企业存续的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代表机构应在上述证明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
(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驻在期限延期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涉及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批准机关核发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代表机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注: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