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和外国驻京代表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名称:各类企业和外国驻京代表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S001-07-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 性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21号]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费600元,延期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代表机构印章的《变更(延期)登记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依据同上) (3)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三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业务往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依据同上) (5)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依据同上) (6)《登记证》和《代表证》;(依据同上) (7)《指定(委托书)》。(依据同上)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规范、齐全、合法、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局登记注册处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企业申办人提交的登记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依法进行审查,填写《接待记录单》,作好受理记录并签名。 2、申办人提交的文件、证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办人签发《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交费标准和程序。 3、对受理的企业登记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查, 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核准人。 4、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核准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合法、有效,审查员审核的登记注册事项准确、规范。外资)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局注册登记处核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准标准,做出核准或核驳意见。 1、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核准条件的,依法做出核准登记,并及时将登记注册材料移交打照人打印证照。 2、文件、证件不齐备的,依法做出核驳登记,并及时将登记注册材料退还申办人,将核驳的原因及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三、打照 标准:核准人核准的登记注册事项准确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局打照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严格按照核准的登记注册事项打印证照。 2、对已打印的证照,应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出现遗漏和差错。 3、证照打印完毕后,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执照及登记文件、证件及时递转至发照人。 4、按时完成企业登记公告文稿的打印工作。 5、作好市场主体的统计工作。 6、作好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发照 标准:打照人打印的证照准确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局及各区(县)分局发照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认真核对证照的登记注册事项; 2、严格审查领照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 3、认真核验划资凭证和开户银行证明,准确划转入资 资金; 4、认真填写划转资金台帐,对划转资金人员履行签字备案手续; 5、准确解答申办人提出的各类登记注册问题。 时限:即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