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机构年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年度报告书;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电子版本);③加盖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代表机构设立时涉及前置许可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提示:通过年报的代表机构请及时更换为新《登记证》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