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 2.拟设立认证机构的代表性证明材料; 3.由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注册机关开具的登记证明及公证书; 4.由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及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行政许可事项 | 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 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许可条件 | 一、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国外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组织,必须是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认证机关; 二、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三、常驻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 数量限制 | 无 | 许可程序 | 一、著作权认证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首先报经国家版权局审批;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应在国家版权局审批后 1 个月内,向国家工商管理局申请登记。 | 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形式审查要求详见 表格下载栏目中 《申请材料说明》) | 一、《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 二、拟设立认证机构的代表性证明材料; 三、由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注册机关开具的登记证明及公证书; 四、由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及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有 |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的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综合业务司 010-831389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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