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新增代表的审核 项目编号:XZXKSF04-5-2004(行政许可司法04号-5子项-2004年)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7日)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2002年7月4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66日(不包括在司法部的审批时间)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至七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新增代表申请书;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 3、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及该所合伙人名单; 4、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5、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6、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其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7、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8、各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护照)、简历、3张2吋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拟任代表姓名); 9、原执业驻内地代表处所在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代表任职期间有无违纪处罚及原执业驻内地代表处已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提起减代程序的证明材料。 10、原代表执业证的复印件(加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五)提示强调: 1、上述所列第1-7项申请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 2、申请书具体内容应参照《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在审批期间,如果发生任何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情况、信息及文件的变化,应及时向市司法局披露,并修改相应申请材料。 3、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标明正副本,装帧完毕,并制作材料目录,标明各项材料的页码范围(于正本上标注页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受理岗位: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15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能补齐、补正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2001年12月27日) 3、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令第73号2002年7月4日) (1)拟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 (2)拟任职务、期限; (3)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承诺; (4)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 (5)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 (6)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 4、代表处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中应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被保险人名称/范围; (2)承保人 (3)保单编号 (4)保险期限 (5)理赔限额 (6)地域/区域限制 (二)审查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7日)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2002年7月4日) (三)审查岗位: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主管处长。 (四)岗位职责: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 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职责: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主管处长。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主管处长。 3、主管处长职责:同意工作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 不同意工作人员意见的,应与工作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审定岗位及职责:北京市司法局主管局长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并要求受理人员制作有关文书,上报司法部,并告知申请人。 不同意复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并要求受理人员将审定结论、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决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五、送达及办理代表执业证 (一)送达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代表证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送达岗位及职责: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工作人员。 职责: 1、司法部作出同意增派代表的决定后,北京市司法局于10日内制作代表执业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代表证。 申请人自领取代表执业证之日起30日内,持代表执业证到代表处住所地技术监督、公安、劳动、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代表工作签证等手续,并将上述手续的复印件向市司法局备案。 2、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时限:11个工作日。 (四)提示强调: 1、增派代表为变更首席代表的,申请人应同时办理原首席代表离职申请(参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并进行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相应变更手续。 2、代表由驻其他省市代表处调入该所驻北京代表处的,经司法部核准后,应向原执业的代表处所在司法厅(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其原代表执业证。领取新执业证时,应出具原执业证已交回原执业代表处所在司法厅(局)的证明材料。 3、未办理代表执业证注册手续,代表不得开展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