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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三大分类和年检出具审计报告特殊规定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16 14:49:24 人气: 标签: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
自2003年7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不再由税务机关进行界定。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 本通告税收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方法有误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各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具体的纳税方法分为四类:
1、据实申报纳税。 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据实申报纳税。
2、经费换算收入。 从事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确定收入,计算纳税。
3、据实申报纳税和非应税结合。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代表机构,应根据其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据实申报纳税。凡当年度没有取得应税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活动情况。
4、免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京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发的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免税批复仍然有效。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收入额和所得额的确定
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和报酬,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收入额计算,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3%,其应纳税所得额,可根据情况分别适用按实申报,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以及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等三种方法进行计算:
1、按实申报
常驻代表机构如果能够提供所签订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设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按实申报收入额和所得额,计算应税额。
2、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
常驻代表机构如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纳税;在合同中没有载 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只有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而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 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计算纳税。

对收入额的核定:以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佣金率)核定为佣金收入(业务收入),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额。
对所得额的核定:以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收入额的10%(核定利润率)为应纳税所得额。
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如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协议书或其他相当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按其收入额的50%核定为应在中国纳税的收入额,再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
从1998年4月1日起,常驻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 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 够设置、保存完整的帐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可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代表机 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经费支出额
收入额 = ————————————————―――――――――
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 = 收入额 ´ 营业税税率5%
应纳所得税税额 = 收入额 ´ (核定利润率)10%
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33%

(三)三类代表处2011年检都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规定,今年代表处年检变化很大,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并电子版上传网站,详情请咨询:010-82620337。代表处年检具体为: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属分局登记注册,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2011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且经市局及各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在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或申请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逾期未接受年检或办理年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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