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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12 22:36:08 人气: 标签:

在讨论代表处延期之前,我们应该首先清楚代表机构驻在期的概念,这样才能谈及延期事宜。

根据2011年3月1日最新执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北京外资(外企、外商)代表处经营期限(驻在期限)是有年数规定的,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延长驻在期限。

北京代表处经营期限(驻在期限)规定如下:
1、北京代表处经营期限(驻在期限)最长为三年。代表处注册的时候可以选择驻在期限,一年、二年、三年,最高期限为三年。
2、代表处驻在期限期满之后,可以选择延长驻在期限(即代表处延期),可以选择延长一年、二年、三年,最高为三年。
3、代表处期限期满后,若无需继续存在,需注销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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