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表处延期所需文件资料 项 目 | 序 号 | 内 容 | 备 注 | 机构延期 | 1 | 涉及审批机关批准的提交原批准机关核发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 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 | 2 | 外国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存续证明原件 | 公证+认证 | 3 | 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 公证+认证 | 4 |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 | 雇员延期 | 1 | 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续聘证明 | | 2 | 《雇员证》 | |
注:1、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代表机构应在证明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雇员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公告的收费标准由报社依据代表机构购买的报纸版面位置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