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注销材料清单
一、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及翻译件(需写明代表机构注销原因、代表机构注销的准确日期) 二、总机构出具的外籍个人工资及离任证明原件及翻译件(与当时入职证明对应的离职证明) 1、需写明代表处在纳税清算年度内每人每月的收入金额,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的金额以及纳税的金额。 3、有中方工作人员的需要出具缴税证明,有社保的,需要打印社保证明;无中方工作人员,写一份无中方工作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如果涉及固定资产等过户转卖或报废的情形,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本代表处首代的清算期间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完税证明(本国)。 三、没有应税收入的证明(中文的,由首代签字) 四、代表处注销申请书(中文的,由首代签字)。 五、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纳税方法登记表(国、地税) 4、工商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近三年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原件 6、代表处所有租赁合同原件(纳税清算年度内的) 7、外籍人护照复印件(清算期间内的所有任过职的外籍人员) 8、海关登记证 9、外汇登记证或IC卡 10、开户许可证原件 11、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 12、公安局登记证原件 13、公章 14、2003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只需提供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 15、房屋解租协议。 16、授权委托书(签字并盖章) 17、清算期间内,外籍人员的入职证明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