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申请审核原则 1、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 2、境内居民法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获得外汇收入并调回境内的,应当汇入经注册地外汇局核准开立的资本项目专用外汇帐户,资金入账也需经过外汇局核准。境内居民法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等收入,应当汇入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3、境内居民自然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获得外汇收入并调回境内的,应当汇入经被返程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准开立的个人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也需经过外汇局核准。境内居民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等收入应当汇入其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4、在审核办理资本项目专用账户开户及资金入账时,应审查境内居民是否已为相应特殊目的公司办理了境外投资登记变更。 推荐登记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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