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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申请注意事项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13 9:56:50 人气: 标签:

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申请注意事项

1、境内居民通过所设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完成返程投资(即被返程投资企业已领取了外汇登记证)、但尚未就所设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当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补登记手续。若其特殊目的公司已在境外成立但尚未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手续,且返程投资尚未完成(即被返程投资企业尚未领取外汇登记证),则应按新设程序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2、已完成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在2006年3月31日后申请为其已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审查自2005年4月21日(《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生效之日)至申请日之间,返程投资企业是否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若未发生上述对外支付,可以为境内居民补办境外投资登记,若有发生,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发生额度内追究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的挑汇责任后予以补办。
3、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虚假声明方式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日后再申请补办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应对境内企业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后再按照本操作规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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