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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申请注意事项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13 9:59:47 人气: 标签: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申请注意事项

1、特殊目的公司境内新设企业,应在商业计划书(招股说明书)中列明该企业为调回境外融资资金或控制境内已存续企业而设立。
2、外国投资者为特殊目的公司且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或外国投资者为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企业,但未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持续经营三年,应不予受理该企业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的申请。
3、特殊目的公司应在完整地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手续后,才可办理其设立、并购的境内企业的外汇登记。
4、特殊目的公司以外商投资方式并购、控制境内企业资产,办理完毕境内企业外汇登记,即表示外资登记范围内的境内企业资产已合法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应据此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以办理完毕境内企业外资外汇登记为境内资产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认定条件。
5、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10号令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应当为其颁发加注了相应内容的外汇登记证。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据以为其颁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6、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以虚假声明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且发生上述逃汇行为,追究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居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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