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申请审核原则 1、外汇登记证上应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比例。 2、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 3、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及管理架构及自设立、控制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并声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已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4、据以办理外汇登记的,根据商务部第六部门10号令规定应当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加注。 5、其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实际经过是否与原办理登记时提交的商业计划书(招股说明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已经重新提交备案了的与实际经过一致的商业计划书(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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