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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13 10:06:59 人气: 标签:

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审核原则

1、境内居民自然人在境外合法取得的资产权益需用作返程投资,应按照本操作规程操作,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的境外权益为前期返程投资所形成,应按照补办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操作规程操作。
2、境内居民自然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中应声明以下内容:“本人境外投资所有资产权益来源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不存在逃汇、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完整遵守了本人作为中国居民的纳税,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所投资境外企业合法持续经营时间不足、不能提供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的,不具备返程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得为其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的相关手续。

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注意事项

1、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在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表“备案记录”栏目注明“该境外公司经登记转作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对境内XX公司的返程投资”并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2、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境外权益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地:境内居然自然人以境外资产或权益注入并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该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不同地区有多个返程投资项目的,应在被返程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分别为该特殊目的公司办理与该返程投资项目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在当地实际返程投资的内容不得超越在当地登记备案范围(即此类返程投资业务中,一个返程投资项目对应一个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备案;一个特殊目的公司从事多个返程投资项目,则该特殊目的公司需在各返程投资项目所在地登记多次,一个返程投资项目对应一次登记备案)。
3、境内企业不得对未完整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及变更的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清算所得以及股东贷款本息,违者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按逃汇行为予以处理。
4、无法证明境外权益合法性或境外持续经营时间不足,不能提供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的,境内居民自然人不得办理以该境外权益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手续,并且不得从事返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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