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 审核材料: 一、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专用外汇帐户”的开户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的时间、原因、方式等基本情况,资本变动所得收入的金额,拟开户银行等); 2、境内居民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持有境外权益并调回收入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 3、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合法、有效的交易证明(如股权处置协议,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董事会决议、股票交易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交割单等); 4、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 5、境内返程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相关的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1、书面申请(说明帐户开户的银行、帐号、资金结汇的用途、金额等); 2、境内居民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持有境外权益并调回收入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 3、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的书面支付命令; 4、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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