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情况,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投资详细情况)。 2、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3、居民个人身份证明。 4、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商业登记证明。 5、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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