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境内标的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与特殊目的公司对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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