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审核材料: 1、境内居民法人为其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申请(包括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返程投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企业类型等); 2、所投资境外企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投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 4、所投资境外企业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情况说明; 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 6、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三年的境外审计报告; 7、《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8、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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