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审核材料: 1、境内居民自然人为了返程投资以其持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内企业,并为该境外企业输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包括境外权益类型和来源、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企业类型、已投资的所有境内企业情况介绍等);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拟返程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该企业股权的相关证明; 5、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 6、商务主管部门对被返程投资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前期已投资境内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8、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9、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