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审核材料: 一、境内居民法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3、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核批复。 4、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5、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二、境内居民自然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5、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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