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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8/7 22:56:02 人气: 标签:
    近日,市民胡先生致电龙虎网咨询关于房屋纳税的相关问题。记者从他那得知:胡先生的一个朋友2009年出国定居,把南京的一处房产托给他代管,胡先生于是将自己的公司搬入经营。他认为这处房屋是朋友无偿提供的,不交租金,就不需要缴纳什么房产税。

    记者带着此问题采访了税务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负责人对记者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210号第二条规定:“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免收租赁期限的,免收租赁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无租使用的房产税缴纳问题,我市的地税部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地税发[2006]124号)作了补充规定,从当年7月1日开始“个人将其拥有产权的房产无租提供给纳税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由房屋的产权人按房产原值从价计缴房产税。”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也进一步明确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于无法找到房屋产权人、地税机关表示:可将《纳税通知书》送达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在30日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若承租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记者还得知,尽管胡先生的公司是免费使用其朋友的房屋,但是,凡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均应征收房产税。作为无租使用房屋的经营单位,由房屋的产权人按房产余值从价计缴房产税,但是如果找不到房屋的产权人,则由承租人代缴纳房产税。最终,胡先生的企业以从价计缴的方式共缴纳房产税及滞纳金6万余元。

    在税务人员的帮助下,胡先生缴纳了房产税及滞纳金,并表示要多了解相关税务政策。税务人员提醒广大市民,要积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正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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