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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25 16:13:59 人气: 标签: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00575)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10)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
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的,提供融资协议书(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说明书)、融资资金到账通知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

3.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以外变更事项的,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4.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局收回原件),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2.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企业的,应在企业设立或控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后续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法主体。

3.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应在调回境内之前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4.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其他变更事项的,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期间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集中办理变更登记。

授权范围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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