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 4.《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5.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1.书面申请; 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银行出具的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4.完税证明文件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单; 5.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审核原则 | 1.境内居民个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获得的收入调回境内的,需向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存放。 2.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现行资产变现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 授权范围 |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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