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相符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照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2号) 四、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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