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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工程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3 21:47:45 人气: 标签:
一、金税工程概述:

  金税工程是以税收征管业务为主体,实现中国税务系统各项管理工作信息化和专业化的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它是覆盖全面、功能强大、监控有效、全国联网运行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金税工程将成为中国电子政府工程的核心系统之一。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应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防伪税控系统由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开票子系统、报税子系统、认证子系统和红字通知单管理系统构成。

  三、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持经过税务机关发行的税控IC卡,通过税务机关发票发售子系统将一般纳税人企业所购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记录在其税控IC卡上,同时,所售专用发票的流向信息也被记录在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数据库内。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后,应将所购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与纸质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进行核对。

  四、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是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和税额等七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并自动打印在发票上。因此,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全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全国所有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抄报税和纳税申报:

  为了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良的纳税环境,自2004年3月1日起,我市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网络版环境下的“一窗一人一机”报税、纳税申报管理模式。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申报大厅的任何一个申报窗口完成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等多项设税事宜。

  六、纳税人认证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专用发票的方式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端采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网上认证等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凡是一般纳税人取得2003年7月1日以后由本市一般纳税人开具的(2003年8月1日以后由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其他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28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9]13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于经批准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局主管税务部门应在送达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向其送达《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各局自印)。

  二、各局应成立由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流程,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纳税人申请重新检测计算机问题。自接到纳税人重新检测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检测,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

  三、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统一按照每户每年370元收取。对于已经按照每户每年450元收取,且服务期限超过2009年7月1日的用户,经与服务单位协调,各局应要求服务单位按照每户每月7元的标准计算2009年7月后的应退费用总额,并与纳税人协商采用延长服务期限、核减下一年度技术维护费和及时退还等其中一种返还方式。

  四、各局应加强对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收费的监督工作。除发改价格[2006]1341号和京发改[2009]139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未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的其它费用。

  五、各局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23号)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领导,加强部门间协调与配合,切实做好对服务单位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2009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防止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工作中强行销售通用设备和违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提供《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见附件),告知纳税人需要购买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以及收取技术维护费的情况及依据,同时告知纳税人如纳税人提供的计算机不能通过验机的,可向服务单位索取列明验机情形及具体检测不通过原因的书面验机报告。纳税人对验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检测。

  二、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在地市或者区县税务机关成立由增值税管理、纳税服务、技术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负责处理纳税人申请重新检测计算机的问题。在进行重新检测时,要通知服务单位相关人员到场。经过重新检测,属于纳税人计算机问题,不能正常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应告知纳税人自行更换计算机;属于技术服务人员弄虚作假的,应立即进行纠正,并督促服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防伪税控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督工作。服务单位应向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和技术维护,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的费用(如培训费、证书费和换证费等);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单位不得自行上浮技术维护价格。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注意纳税人对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妥善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发现服务单位向纳税人强行销售通用设备、违规收取费用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服务的,要立即通知服务单位纠正,服务单位拒绝纠正的,要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

  2009年6月30日

  附件:

  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

  请你单位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联系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规定:金税卡每套价格118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每台149元,金税专用工C卡(64K)每张79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户每年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可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本地制定的具体价格为___________。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购买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纳税人购买通用设备的渠道。纳税人提供的计算机不能通过验机的,可向服务单位索取列明验机情形及具体检测不通过原因的书面验机报告。纳税人对验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重新检测(联系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税务机关名称: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为减轻增值税纳税企业经济负担,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0.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

  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我委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定价管理的发票和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价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上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2009年6月23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09]13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经研究,现将降低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通知如下:

  一、本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降低为每户每年370元。

  二、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文件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378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函》(京价[收]字[2000]44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略)

  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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