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个人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及“其它”项下购汇,凭边检部门在其护照上签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办理。
2、居民个人境外邮购项下购汇,凭境外发票或收据办理。
3、居民个人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及“其它”(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项下购汇,银行为其办理售汇手续即视同自动核销。
4、居民个人自费留学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其他出境学习凭在读证明或缴费证明办理。预交保证金后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未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结汇证明办理。
5、居民个人出境定居购汇不需办理核销。
6、居民个人返回境内后补购外汇的核销方式为系统自动核销。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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