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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章程样本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19 14:06:41 人气: 标签:

制定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企业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
二、根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设立方式;
(四)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企业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每股金额;
(六)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七)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
(九)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章程设立日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合作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合作股东大会通过。
四、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附:《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6年第一版)
 

 

                             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企业设立的宗旨 (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六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企业的设立方式
第七条  企业的设立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   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九条  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六章  企业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
第十一条  股份的种类:
第十二条  各类股金的总额:
第十三条  每股的金额:
第七章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合作股东姓名

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

货币出资


(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十五条  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  企业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扩大生产经营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积累基金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划归职工个人名下。
第九章  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合作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企业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理事会,成员为----------------人(一般不得少于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企业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企业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企业副经理(不含企业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企业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为------------------- (不得少于3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企业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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