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章程
(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十五条 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 企业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扩大生产经营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积累基金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划归职工个人名下。 第九章 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合作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企业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理事会,成员为----------------人(一般不得少于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企业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企业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企业副经理(不含企业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企业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为------------------- (不得少于3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企业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