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告知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注销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3、国、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原《登记证》、《代表证》; 5、《指定(委托)书》。 特别提请注意: 代表机构注销,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公告报样存入代表机构登记档案。 下载地址: /UpFile/201208/2012082851754549.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