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分立 一、分立形式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或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 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分立后存续公司的类型 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三、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份额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协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分立协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特别提请注意: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四、公司分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除按照②、⑤或⑧号告知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情况;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头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者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特别提请注意: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应当在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他持有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分立前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转让股权(出资数额)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分立后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4.因公司分立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5.公司办理分立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五、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企业的变更登记 提交文件、证件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新设的,被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按照②、③、⑤、⑥、⑧或○19 号告知单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2.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因分立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