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第3款
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项许可待具体办法颁布后公布实施。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示范文本:
审查方式:
许可程序:
工作时限: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