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项目审查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三)《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1号。 审查主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审查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 审查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457307 审查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查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国家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一式三份; (三)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程序: 申请、接受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附:国家环境保护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