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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项目审查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8/9 11:16:54 人气: 标签:
事项名称: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项目审查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三)《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1号。
审查主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审查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
审查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457307
审查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查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国家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一式三份;
(三)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程序:
申请、接受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附:国家环境保护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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