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取得市公安局消防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合格证》。 备 注:公众聚集场所包含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
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