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气瓶、罐车充装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 备 注:①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②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
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