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 申请材料: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合同终止执行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5)涉外收入申报单;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4)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 3、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4)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5)涉外收入申报单, 6)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 5)涉外收入申报单。 办理流程: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出口科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