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汇业务资格的准入、退出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18号)。 申请材料: 1、保险分支机构准入申请材料: (1)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出具的、授权其经营外汇业务和承诺其资金风险最后清偿的文件; (2)开办外汇业务申请书(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3)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 (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保险分支机构扩大外汇业务申请材料: (1)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新增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 (5)新增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保险分支机构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申请材料: (1)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列明其外汇业务需求、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划等); (2)近3年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 (4)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4、保险分支机构终止外汇业务申请材料: (1)终止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包括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原因); (2)外汇资产清理报告(包括外汇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5)董事会或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 保险分支机构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服务贸易科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批准——公司到外汇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