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持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 (2)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进行境外超赔再保险分出的、向境外进行合同或临时再保险分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笔保险合同的最大保险责任超过人民币5000万或单一险种累计的人民币保费收入超过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应当持购汇申请、相关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数据统计、经审计的上年度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经营外汇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按季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购汇申请中,保险公司应将超赔再保险、合同及临时再保险的购汇金额分别注明。 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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