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名录”时,无需再次提供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第三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