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 设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道路客运经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②道路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和远郊区县交通局(含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③成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审核,交通运输部批准;④设立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由市农业局核发许可证;⑤农机维修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确定机械维修等级。 备注:①客运班线、客运站经营主体变更的,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②道路客运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办理涉及股权变更、注册地点变更等事项前,需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许可变更手续;③道路货运代理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项);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向市商务委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