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航空运输及相关业务 设定依据:《民用航空法》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经营公共航空运输由民航总局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②经营通用航空由民航总局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③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 备注:①航空运输企业设立营业部应在办理执照后到民航总局备案;②航空客(货)运销售代理业务领取执照后到中国民航协会审批(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30项);③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