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投资者应在变更发生后 6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注意事项: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各投资主体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及《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批准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证明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4、境外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上述材料提供原件,留盖章后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在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发生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登记材料,由其中一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全部信息。系统登记完成后,境内机构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境内投资者通过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企业股权的,股权出让方应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股权部分出让)或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股权全部出让)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受让方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4.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境外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